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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正式落地!

发布日期:2026-02-05 00:29    点击次数:159

  2025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背景

  检验检测作为重要的生产性服务业,对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支撑作用,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为了破解当前检验检测领域监管痛点、提升服务供给水平,让“品质江苏”更有支撑,这部《条例》应运而生,用法治框架规范行业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质量根基。

  立法思路

  1.坚持政治引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紧扣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江苏发展的目标定位。

  2.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检验检测监管中的痛点难点问题,结合江苏实际开展制度设计,让《条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注重立法协调,妥善处理与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产品质量等领域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关系,避免立法冲突,确保法制统一。

  4.彰显江苏特色,总结我省检验检测执法成熟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为我省检验检测监管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法规依据。

  《条例》重点内容

  《条例》共7章55条,从主体资格到活动规范,从创新治理到产业扶持,全方位为检验检测行业“立规矩、指方向”,这些重点内容一定要知道:

  (一)

  明晰检验检测主体

  从业要求

  1.严格从业条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成立,持续具备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能力。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或者具备相应的从业条件,不得聘用禁止从业人员、已被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聘用的人员。

  2.明确公示义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营业执照、资质许可证及其附件等信息。

  3.划定行业底线。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基本原则,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

  (二)

  严格规范检验检测活动

  1.明确业务委托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约定检验检测项目、依据、样品获取及处置方式、报告、形式、服务价格等内容。分包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2.规范样品获取与处置。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约定采样、抽样、保存、运输的具体要求,对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送样检验的,委托人对送检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3.严格检验检测报告出具。不得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不得伪造、编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机构印章、资质标识和人员签名等。

  4.建立风险隐患报告制度。检验检测机构发现被检对象可能存在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有关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告知委托人。

  5.建立健全追溯查证机制。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检验检测报告应当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年。一旦发现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三)

  创新检验检测监管方式

  1.强化协同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检验检测联合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检验检测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2.推进智慧监管。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相关数字化监管平台开展信息的归集、分析和运用,建立检验检测全过程追溯和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3.加强信用监管。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内容、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检验检测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

  4.强化监督保障。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家库并实施动态管理,为检验检测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提供咨询、论证等服务。

  (四)

  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

  1.促进资源共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设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检验检测公共服务体系,合理布局检验检测公共平台,鼓励和支持开放共享检验检测资源。

  2.加强人才培养。支持检验检测机构与高等学校等共建联合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对突出贡献人员放宽职称申报条件。

  3.鼓励创新交流。鼓励联合开展检验检测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促进跨境检验检测标准、结果互认互信。

  4.强化信息技术赋能。鼓励、支持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行业数字化、智能化建设。

  查看《条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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